中国法院新闻讯(吕克强 张浩)近日,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通过打击拒执行为,成功执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,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有序生产活动。
2018年4月,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,对黄某某存放在某地区仓库中的110吨化肥进行了依法查封。被告人欧某某明知黄某某被查封的化肥不得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赠与或作其他处分,其仍然在2018年6月将88吨化肥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某,并自用了12.4吨,导致玛纳斯县人民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中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,损害了原告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(民营企业)的合法权益。
该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欧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,应依法惩处。结合欧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退缴45.9万余元等情节。故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被告人欧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该院及时将执行案款发放给原告企业。
按照上级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要求,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现已全面开通涉及民营经济纠纷案件“绿色通道”,完善涉企案件纠纷调解决机制,同时,在执行举措上下重拳、出全力,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权益,持续开展涉党政机关、国企拖欠民营企业案款执行案件集中清理行动,同时加强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汇报,努力打造惠企便民的服务环境、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、护企安商的平安环境、诚信守法的创业环境,为玛纳斯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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